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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部护理学研究中心组织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四川西部护理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织管理,完善组织建设,发挥组织作用,提高组织效率,根据《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区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内组织机构的建设、发展和管理。

三、本中心是经政府部门批准,从事护理学相关的“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咨询服务”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新社会组织。

 

四、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医疗和护理科技工作者,促进护理学科的繁荣和发展。

 

五、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护理学学术交流;

(二)推广护理学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

(三)开展护理学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四)针对护理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定护理人才队伍管理和护理服务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五)总结推广护理工作先进经验,加强医院、医护科技人员的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六)推荐评选表彰优秀会员和优秀论文。

六、本中心的组织构架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科专业委员会和学科专家委员会。

 

七、理事会为中心决策机构。

(一)理事会主要职责:

1、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学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2、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3、领导本中心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5、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学科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担任以及学科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组成理事会。

(三)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八、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各学科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和各学科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组成。

(二)常务理事会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决议,检查、总结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也可临时召集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九、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秘书长采取邀请和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由护理界德高望重的护理技术、护理管理的专家担任。

(一)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条件允许可以连任。

(二)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代表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四)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学科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学科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理事会设名誉理事,由理事长决定聘任。

 

 

十一、理事会下设学科专业委员会。

(一)学科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制定和实施学术活动计划;

2、组织继续教育培训;

3、组织评选优秀会员、优秀论文;

4、组织开展护理服务咨询;

5、积极开展国内外护理学术交流;

6、护理优秀科技人才;

7、推广护理新业务、新技术和新成果。

(二)成立学科专业委员会的办法:

1、具有一定数量从事专业工作,热心中心活动的护理骨干;

2、申请成立学科专业委员会应由专业的技术、学术、管理骨干3-5人作为发起人,向中心提交方案(内容包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成立学科专业委员会的可行性、机构组成、目的任务、工作设想);

3、秘书处受理、审查相关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常务理事会审批;

4、经审批同意成立的学科专业委员会,中心正式行文批复,以发起者为主组建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以5-7人为宜,由筹备组提出学科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经理事长审查同意,即开展各项筹备工作,半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召开成立大会,开始工作和活动。

 

(三)学科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1、学科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数量视医疗机构、专业人员情况而定。

2、学科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发起人和秘书处共同商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领导本学科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3、学科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在正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学科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学科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根据情况可以连任。

 

(四)学科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办法:

1、本届学科专业委员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学科专业委员会换届方案,包括委员的人数、更新比例和本届委员连任人员的建议名单,报秘书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2、秘书处根据学科专业委员会换届方案,将分配名额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根据委员条件,推选出委员候选人,报秘书处。

3、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是本专业的技术、学术带头人,来自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学术水平,热心本中心工作,学风正派,原则上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的护理管理、技术专家担任。

4、学科专业委员会委员应是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学风正派、能联系团结护理同仁,热心中心工作,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护士长及以上职务的护理骨干,并适当考虑区域、单位的代表性,但不搞平均分配。

5、每届学科专业委员会的换届,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护理骨干进入学科专业委员会。新进学科专业委员会委员年龄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不超过60 岁。

6、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兼任其他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7、学科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中心颁发证书。

8、学科专业委员会在届内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学术活动,举办一次培训班,如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将其撤并或提前换届学科专业委员会。

(五) 学科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要求:

1、学科专业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要关心、支持、参与学科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并组织本地区或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学科专业委员会活动。

2、委员任职期间,无特殊原因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更换委员或换届时取消本地区(单位)的委员资格:缺席学 科专业委员会活动2次以上;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会议无一篇交流论文。

(六)学科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程序:

1、学科专业委员会届内一般不增补委员,因特殊情况需增补委员的,由主任委员决定,报秘书处备案,并颁发证书。

2、学科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在届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退休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本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秘书处征求学科专业委员会其他委员意见后,由中心审批,并决定增补。

3、学科专业委员会届内最后一年,不再增补委员。

 

十二、理事会下设学科专家委员会

(一)学科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三级医院;

2、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或担任护士长及以上职务。

(二)学科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任务:

1、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申报;

2、开展护理学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审;

3、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4、为护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服务。

(三)学科专家委员会委员的管理:

学科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学科专家委员会的管理、换届和增补等参照学科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