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部护理学研究中心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西部护理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课题的管理,提高科研课题的质量,提升护理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护理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科研课题是指经中心立项的课题。
第三条 科研课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研究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下护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促进护理高素质人才的成长,推动护理科学技术进步,繁荣发展护理事业。
第四条 中心负责对各专业科研课题的组织申报、立项评审、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四川西部护理学研究中心科研课题评审标准》要求,实行按专业进行科研课题评审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及其专业委员会科研课题的管理。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六条 科研课题的立项由中心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提出申请,按专业申报,中心秘书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中心批准发文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科研课题的申报应当符合科研课题申报的要求,申报课题原则上应属于首次申报过的课题。
第八条 申报科研课题的专业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向中心提交申报材料,中心应于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结论。申报科研课题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四川西部护理学研究中心科研课题申报表》;
(三)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心依据《四川西部护理学研究中心科研课题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中心通知申报委员单位,确定科研课题评审时间。
第十条 根据科研课题申报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四川西部护理学研究中心科研课题评审标准》,对拟评审的科研课题进行现场评审,确定立项的科研课题。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评审结果由中心下发正式文件通知委员单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应为在职人员。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应为中心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申报人正在从事护理实践、管理、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人即是科研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
第十六条 申报人具有参与或主持省级以上课题研究的经历,能够承担组织课题研究的责任和能力。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要建立科研课题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科研课题工作的指导,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八条 科研课题不得随意变更课题负责人。
第十九条 科研课题不得随意变更课题名称、课题内容、课题形式和课题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其它需要报送中心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向有关部门报送,或正式发表、出版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四川西部护理学研究中心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字样。
第二十二条 以中心名义立项的科研课题最终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题,课题成果归属中心,中心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科研课题评审结束后,对通过成果鉴定的颁发《四川西部护理学研究中心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建立科研课题专项基金,专业委员会应努力拓展筹资渠道,鼓励企业及相关组织、单位积极参与,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护理科研课题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中心设立科研课题经费账户,按专业委员会建立台账,经费量入为出,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预算申请,专家审核,中心审批。
第二十六条 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资助经费原则上一次核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对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有监督义务,了解、掌握科研课题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科研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 科研课题研究工作中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撤销其立项课题。
(一)违反国家法律、卫生健康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及医学护理伦理原则;
(二)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与课题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
(三)不能如期完成立项科研课题;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立项科研课题,应向中心申请延期,说明有关情况,明确延期期限。
(四)违反中心规章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西部护理学研究中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